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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上海高院发布8个生态环境民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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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快速发展,为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参与环境治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强大助力,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年启动环境资源“三合一”审判改革以来,上海法院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大生态环境公益审判工作力度,强化内外协调,勇于探索创新,审理了一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为引导广大公众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生态环境保护良好氛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八件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在类型方面既有环境污染案件,又有资源保护案件。环境污染案件包含了传统的企业生产污染、垃圾填埋污染,还包括走私肉类冻品衍生的污染风险,这些污染或风险均会对公众健康安全造成较大影响。资源保护案件中,涉及的资源要素比较广泛,包括了天上飞的野生鸟类,地上走的濒危动物,水中游的野生鱼类,以及海洋中的海砂等资源。

案例一

各方协作形成合力,促使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污染赔偿费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和解,赔偿)

基本案情

某企业因室外油漆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被厂区周边群众举报投诉。某公益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企业赔偿替代性修复费用。经鉴定,某企业违法超标排放VOCs(挥发性有机物)造成环境污染,相关的替代性修复费用应为1,多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就所涉赔付方案开展充分论证。

法院多次组织诉讼双方和解磋商,并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促使被告尽快完成环保整改。经法院多次协调化解,各方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约定被告向区生态环境局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缴入国库;在后续3年内,由区财*部门安排等额的生态环境修复支出,用于该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原告以其诉讼请求全部实现为由申请撤诉,法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系上海市首例大气污染公益诉讼案。

VOCs即“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二次气溶胶的形成,会助长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VOCs往往具有令人不适的特殊气味,并具有*性、刺激性,特别是苯、甲苯及甲醛等对人体健康会造成较大伤害。

▲法院充分发挥与行*执法联动协作效能,促使某企业进行环保整改,新建涂装车间,将外场调漆作业移至室内。

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执法联动协作效能,整合各方力量与资源,形成合力,圆满解决涉案环境污染的整改及公益赔偿问题。一方面,法院积极督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强化行*监管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促使某企业尽早进行环保整改,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另一方面,法院主动出击,不仅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和解磋商,还跨前一步,多次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部门,将当事人和解方案意向与后续的替代修复、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统筹考量。经过多轮的沟通协调,对调解方案进行反复调整修改后,最终原告、被告、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财*部门共同达成《替代性修复费用使用协议》,由企业缴纳赔偿资金,用于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和区申报的低碳示范创建项目。

案例二

走私肉类冻品需无害化处置,费用应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关键词:走私,肉类冻品,处置费用)

基本案情

年5月,王某等七人走私进口15个集装箱共计余吨的肉类冻品,被海上执法机关查获。相关的肉类冻品系我国禁止输入的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费用共计万余元。王某等七人的行为因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被判处了刑事责任。检察机关认为,肉类冻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置,避免腐烂后造成环境污染或疫情传播,遂提起公益诉讼要求王某等七人连带承担涉案冻品的无害化处置费用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组成七人大合议庭审理本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等七人非法走私进口的肉类冻品,若处置不当会造成环境污染、破坏生态,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故判决王某等七人连带赔偿冻品处置费用万余元,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

非法走私的肉类冻品,未经相关部门检疫检验,存在安全风险。这些冻品不仅危害我国的食品安全,如果处置不当,还容易造成冻品中携带的病*、病菌、寄生虫等外来病菌的传播,可能造成非洲猪瘟等疫情的发生及蔓延,随意处置也可能会造成土壤、地表水、大气等环境污染,具有损害生态环境的重大风险,故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置,切实维护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过去高额的无害化处置费用往往由*府承担,形成了“企业污染、群众受害、*府买单”的困局,对生态环境污染破坏者无法形成有力威慑。

▲涉案肉类冻品被查获后的卸货现场照片。

在本案中,相关肉类冻品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重大风险,系由王某等七人非法走私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该七人应当对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担责,因此法院判决其连带承担万余元无害化处置费用。本案的处理明确了无害化处置费用应当由环境侵权人承担的规则。

案例三

收购出售珍贵野生动物薮猫,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

(关键词:薮猫,牟利,双重责任)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张某共同设立宠物用品店,以盈利为目的,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三只薮猫,用于出售获利,其中一只因处理不当死亡。

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沈某、张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追究二人刑事责任,且二人应当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裁判结果

▲本案审理后及时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沈某、张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具有公共属性,沈某、张某的非法行为,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判令二人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7,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薮猫是珍贵、濒危的猫科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在非洲撒哈拉以南除热带雨林之外的大多数地区。薮猫作为宝贵的自然资源,除经济价值外,还具有内在不可估量的生态、科研、社会、遗传资源等价值,有公共利益属性,年签署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要求对野生物种国际贸易进行管制。薮猫列入该公约的附录Ⅱ,我国于年加入该公约。

▲薮猫照片,来源于网络。

本案中,沈某、张某二人明知薮猫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予以非法收购并出售牟利,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对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自己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案例四

非法采砂破坏海洋环境

赔偿海洋资源及生态损失

(关键词:非法采砂,海洋环境,赔偿损失)

基本案情

陈甲系一货船的船主,米某、陈乙、陈丙受其雇佣。年11月15日,陈甲等人驾船至福建省闽江口水域附近,从非法采砂船处接驳海砂8,余吨后返航。返航途中,陈甲等人被海上执法部门查获。除前述违法行为外,陈甲等人另供述了之前在相近海域先后11次贩卖海砂的情况,期间销售海砂共计近万元。

▲装载海砂的货船被查获后的现场照片。

检察机关指控陈甲等人非法采砂的行为,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损失,破坏相关海域海洋环境,影响渔业资源的正常生长繁殖,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侵害了公共利益,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海洋资源损失、生态系统服务损失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等四人与非法采砂方事先通谋,购买、运输、贩卖海砂,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采砂罪。同时,四人行为破坏了相关海域海洋环境,对海洋渔业资源和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四人赔偿海洋资源损失万余元、生态系统服务损失5万余元,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海砂是一种极其重要的海洋资源,随着内河水域禁止限制开采砂石,砂石价格暴涨,非法开采海砂行为多发频发。对海砂的无序开发和肆意开采,会直接影响海岸和相关地域的地形地貌,严重威胁海洋生态环境;不合格海砂、违规海砂还会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造成影响。

本案不仅是全市首例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同时也是首例非法开采海砂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涉案水域位于福建闽江口近海农业渔区,根据涉案区域渔业资源的基础数据、非法采砂对海洋的影响范围,以及涉案海域在未被破坏前生物资源的基线值,对采砂造成的海洋生态生物资源损害以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害进行了量化,明确界定了该类案件中采砂对海洋生态系统所造成的损害。本案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让其承担对生态系统损害的赔偿责任,让其付出沉重代价。

案例五

毛垃圾填埋鱼塘造成污染,多方主体共同承担清运处置责任

(关键词:毛垃圾,填埋清运,共同责任)

基本案情

位于本市浦东新区某处约12亩的鱼塘,其使用权利人为董某。为将鱼塘复耕,董某将鱼塘回填埋工程发包给张某,张某将工程转包童某,童某又转包给徐某、王某。

在施工过程中,童某指示徐某、王某将混杂着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毛垃圾填埋入鱼塘,致周围水体散发恶臭。施工期间,被告人董某、张某均数次至现场查看,对上述违法倾倒填埋毛垃圾情况未予制止。经鉴定,毛垃圾已致使地下水及地表积水征污染物检测数据均远超过基线水平,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案发后,相关部门组织对涉案鱼塘进行了部分清运。

检察机关认为童某等五人的行为造成环境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童某等五人偿付已经产生的清运费、应急监测费、司法鉴定费,并就尚未处理的5,余立方米垃圾承担清运责任。

▲鱼塘被填埋毛垃圾后的污染状态。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童某等五人违法倾倒、处置有害物质,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五人共同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环境损害,破坏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童某等五人就尚未处理的5,余立方米毛垃圾清运处置,若不能自行清运处置时,共同偿付清运处置费用近万元;五人共同偿付已经产生的清运处置费、应急监测费、司法鉴定费合计万余元;五人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毛垃圾”是业内俗称,准确定义就是混合着生活垃圾的建筑垃圾,具有可利用价值低、处置费用高的特点。填埋未经分拣的“毛垃圾”,对水、土、气都会产生污染,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本案系一起打击填埋“毛垃圾”污染环境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本案涉及多个责任主体,既有鱼塘的使用权利人,又有承包人、转包人,还有实际施工人。转包人指示实际施工人实施非法填埋行为,而使用权利人、承包人曾多次到过施工现场,但却对非法填埋行为视而不见,导致污染环境后果发生。本案所涉数个责任主体,虽然主体身份不同,但均对非法填埋行为的情况明知,亦均未予制止或拒绝,构成共同损害生态环境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应共同承担责任,就本案所产生的清运处置费、应急监测费、司法鉴定费以及清运责任等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六

在长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

(关键词:长江,非法捕捞,生态环境损失)

基本案情

年1月29日晚,李某等六人驾船至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布设20顶渔网捕捞水产品,渔获物出售获利1.3万余元。次日,六人至前述水域再次捕捞时,被渔*执法部门查获,并当场查获渔获物余公斤。经鉴定,涉案渔网为锚单片张网(俗名底扒网),最小网目尺寸28mm,属于禁止使用的网具。检察机关认为李某等六人的行为破坏了国家渔业资源和水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并公开赔礼道歉。

▲李某等六人用于实施非法捕捞的渔船,以及所得渔获物的部分照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六人在长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网具进行非法捕捞,改变了涉案水域原有的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既对长江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又造成涉案水域水生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间接损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法院判决李某等六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用20万余元,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本案系公安部“长江禁渔”行动第一批督办案件之一,也是本市首例适用《民法典》的环境资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本案中李某等六人的非法捕捞行为,造成了多重损害,既直接造成长江渔业资源损失,又因为使用了禁用渔具,改变了涉案水域原有的生物群落结构,破坏水生生态系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法院判决李某等六人承担生态损害责任,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违法行为的同时,向社会公众传递了《民法典》绿色条款精神。

案例七

持枪非法狩猎,既要承受刑罚又要赔偿生物资源损失

(关键词:非法狩猎,鸟类,双重责任)

基本案情

为持枪捕鸟,杨某、李某委托他人制造猎枪。获得枪支后,在年10月至年2月期间,杨某、李某二人20余次持枪在崇明区某处猎杀捕鸟,猎捕赤膀鸭、风头潜鸭、赤颈鸭、珠颈斑鸠等共计近只。

▲杨某、李某用于非法狩猎的猎枪及弹药。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李某的非法狩猎造成生物资源损失,情节较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二人赔偿生物资源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鸟类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高的生态价值,对维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杨某、李某持枪打鸟的行为,造成了案涉鸟类死亡,破坏生物多样性,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判决杨某、李某赔偿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合计14万元。

非法狩猎行为会破坏特定种类的生物资源,更会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年11月,崇明全区被划为禁猎区。本案杨某、李某持枪打鸟,属于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猎杀的鸟类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杨某、李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枪支、弹药的管理秩序,还侵犯了野生动物资源等多项法益。本案判令被告对生物资源损失进行赔偿,有力威慑潜在违法行为的发生,有利于营造保护野生鸟类、维护美好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案例八

损害生态环境,承担货币和劳务相结合的责任

(关键词:生态环境,货币赔偿,劳务代偿)

基本案情

施某伙同他人多次至崇明区新村界河水闸、长征农场老滧河附近的藕塘、新海农场养殖场等地持枪猎捕野生鸟类51只。施某在被追究刑事责任后,检察机关作为磋商主体与其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磋商,后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就协议内容进行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根据协议内容,施某以货币和劳务结合形式承担生态环境赔偿责任,其中货币赔偿3.4万元,生态养护工作、公益宣传活动劳务代偿共计6个月。法院依法对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满后对协议的合法性、合理性及可履行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确认检察机关与施某签订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有效。

司法确认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委托崇明区庙镇人民*府对施某履行生态劳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施某根据基层组织的安排积极履行了协议所确定的相关义务。

本案中,施某非法捕猎野生鸟类,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既承担货币赔偿责任,又承担劳务代偿责任,体现了承担责任方式的多样化。在劳务代偿中,施某需每周参加巡护拆鸟网、林业养护和河道清洁等生态养护工作,并根据居住地村委会的安排,参加公益宣传活动,包括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手册、义务宣传讲解等。为了避免劳务代偿落空,还要求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作为劳务代偿的保障。

▲当事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协助清除外来入侵物种“一枝*花”。

在劳务代偿义务履行期间,对履行情况进行回访,听取基层组织的反馈意见,查看相关工作记录,确保劳务代偿义务能落实、有实效。多元化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既考虑了生态环境受损害后及时修复的问题,又兼顾了个案的实际情况,有助于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多方面共赢。

作者:周辰

编辑:王宛艺

责任编辑:张晓鸣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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